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我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根据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晋财资[2022]69号)、山西省《省属大中专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补充规定》(晋财资[2018]12号)、《山西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晋教财[2023]1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部门(单位、系部)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构筑物、车辆、设备、仪器、家具等进行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学校固定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学校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校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固定资产。
(三)转让是指学校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与学校同级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五)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对于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六)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货币资金损失、呆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学校如发生固定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及报备工作,学校相关单位配合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处置手续。任何个人和单位未经授权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变卖和擅自处理或不按规定程序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履行审批程序时,按固定资产处置金额大小逐级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学校、省教育厅、财政厅报批,按批复结果实施处置并进行账目处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配置的;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三)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六)因学校部门(系、部)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七)发生产权变动的;
第六条 学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七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和机动车辆的处置,由负责处置的部门或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会同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提出审核鉴定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会议议定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报教育厅审核,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备案。
第八条 对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学校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上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 除房屋构筑物和机动车辆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处置,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汇总全校各部门(单位、系部)的申请,会同财务处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鉴定意见,报主要领导后,由院长办公会议议定。
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未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价原值10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在100万以下的,报院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议定后,依据会议纪要精神进行处置,处置结果按季度报省教育厅备案;未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价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条 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国家或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学校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固定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固定资产处置的依据。学校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转让、置换固定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四章 固定资产处置申报
第十四条 凡属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资产使用单位提交《吕梁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明细表》(见附件1)、《吕梁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见附件2),《吕梁学院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见附件3),由相关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十五条 报废固定资产的申报要求
1.凡符合固定资产报废条件的,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必须先进行账实核对,核实固定资产的资产编号、名称、价值、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号等相关信息。填写《吕梁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明细表》时须逐项填写报废理由;
2.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织三人以上的鉴定小组,对拟报废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在《吕梁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中签署鉴定意见。单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报废,还要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技术小组,对拟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吕梁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见附件4)。
第十六条 报损固定资产的申报要求
因各种原因致使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学校保卫部门查明原因,明确当事人责任,提交《吕梁学院资产报失登记表》(见附件5),报上级部门审批时时还需提供:责任认定鉴定书、资产损失调查报告及处理决定、被盗固定资产报案、立案、结案等资料和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 因学校的发展需要,对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拆除的,由负责拆除的部门(后勤处或校园规划与基本建设处)提出申请,经鉴定并提交专题报告报学校会议议定,会议议定同意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报上级部门审批时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房屋拆迁协议;拟处置的房屋构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的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车辆,需报废处理或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会议议定,会议议定同意后提交相应规范的车辆资料(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需提供捐赠报告(包括捐赠是由、途径、方式、责任人、捐赠数额及资产清单、交接程序)。报上级部门审批时还需提供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受让方基本情况、学校决定捐赠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捐赠协议等。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申报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汇总各单位拟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由学校相关会议议定后,向全校发布拟处置资产公告。对于能调剂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需求单位可提出校内调拨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会议结果,按照审批权限规定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已达报废年限并且应该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交易,实现被处置资产的最大收益,报废残值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完毕,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财务处应当依据相关固定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相应调整资产、资金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处置审批程序,自觉维护学校利益,保证待处置资产的完整完好,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处置,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加强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保证我校资产处置规范有序的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对离任干部在任职期间的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吕梁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明细表
申报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元
序 号 | 资产编号 | 资 产 名 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 单位 | 数 量 | 购入日期 | 账面价值
| 处置形式 | 报废、报损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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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单位负责人: 资产管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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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两份,使用部门一份,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一份。 |
附件2:
吕梁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单位名称)根据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通过对待报废资产的账实核对,并对拟报废设备逐台进行技术鉴定,确定 台(件),总价值计 元的固定资产申请处置,其中:
台(件),价值计 元资产符合报废条件,申请报废;
台(件),价值计 元资产丢失,申请报损。
请审批。
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明细表 页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单 页
其他材料
单位名称: (盖章)
资产管理员(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吕梁学院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审批表
申报单位: | 金额单位: 元 |
序 号 | 资 产 名 称 | 型号 规格 | 计量 单位 | 数 量 | 购入日期 | 账面价值 | 处置形式 | 处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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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报损原因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资产所在部门鉴定小组意见 | 组长: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使用单位分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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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吕梁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
设备所在单位 |
| 鉴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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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名 称 |
| 资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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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号 |
| 购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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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
| 数量 |
| 总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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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报废原因:(需详细说明设备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改造价值等)
设备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专家鉴定意见:
年 月 日 |
鉴定小组签名:(三至五名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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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吕梁学院资产报失登记表
单位名称: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数量 | 单价 | 购置日期 | 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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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 失 原 因 |
丢 失 人: 资产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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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所在部门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
分管资产所在部门领导意见: |
保卫处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
分管保卫处领导意见: |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 (盖章) |
分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