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强化校园经营活动规范管理,营造和谐文明经营环境,更好地服务广大师生,维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助推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服务类项目,包括经营类服务项目和外包类服务项目。
校园经营服务指在校园内为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经营行为,经营类服务项目指食堂、校医院、超市、售货机、洗衣机、饮水机、洗浴、网络通讯、理发店、照相、教育培训、打字复印室、通信营业厅、银行营业厅、公务用车租赁等以计价收费形式为师生提供服务的项目。
外包类服务项目指安全保卫、保洁、绿化、水电暖保障、设备维修维护、会务、公寓服务等学校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或校企合作方式为学校和师生提供服务的项目。
校园经营服务必须坚持“服务师生,保障安全,物美价廉”的原则。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发挥服务性、保障性和基础性作用。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共山西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学校第三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和学校“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结合学校服务升级进程和办学特点,建立高效、优质、科学的学校经营服务类项目监管体系,不断推动学校治理水平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学校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吕梁学院校园经营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筹校园经营服务类项目的监管工作。组长:分管校领导;成员:各系党总支书记、系主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设在后勤处。
第五条 吕梁学院校园经营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与经营服务类企业签订的合同和约定,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经营服务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校园经营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的标准及实施细则,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服务合同;
(三)对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四)汇总、处理、反馈监管信息;
(五)组织开展监管工作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问题研究,不断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六)完成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各类经营性服务项目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师生及相关项目的专业人员组成的校园经营服务类项目监督委员会,参与各项目的监督考核并提出合理建议。
监督委员会职责:
(一)组织服务对象听取监管单位或服务企业工作汇报;
(二)组织服务对象对监管单位的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三)组织服务对象对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四)组织专业人员对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评估论证;
(五)对各项目的费用结算或经营收入进行监督;
(六)对监管人员或服务企业及其员工的违规或损害学校及师生利益的行为进行批评制止,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第七条 项目监管单位应明确职责分工,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项目监管。监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与所监管项目服务单位不能有利益关系,不能安排自己的近亲属参与项目经营和服务活动。项目监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担当作为,办事公道;
(二)熟悉所监管项目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
(三)熟悉所监管项目相关合同及与项目落实有关的材料;
(四)掌握监管项目监督管理的知识与技能;
(五)无违规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各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每学期向学校经营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委员会至少汇报1次监管情况。对因监管不到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监管内容
第九条 校园经营服务企业进校前,学校与服务企业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合同,合同文本中要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费用支付、合同期限、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监督管理内容等。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与校园经营服务企业签订服务类项目合同。
对未签订合同进校的服务类项目,学校不予承认,并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由此给学校造成的相关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以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学校批准的服务方案和服务企业投标承诺等为依据。
第十一条 服务类项目的共性监管内容:
(一)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情况;
(二)服务企业的服务态度、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情况;
(三)服务企业落实学校和相关部门工作要求及安排情况;
(四)服务企业接受及处理师生投诉情况;
(五)服务企业须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对经营范围、商品的采购贮存和售卖、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服务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服务方与任何第三方产生的一切责任与纠纷由服务方负责。服务期内,服务方所占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消防、防盗等工作由服务方负责,若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造成学校、服务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服务方自行承担。
(六)服务企业落实公共安全(包括房屋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财产安全、生产安全、疫情防控、舆情防范等)主体责任情况;
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相关岗位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各服务方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员工的教育管理,树立良好的服务形象,主动热情,礼貌待客,微笑、文明服务,禁止在经营场所内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打架斗殴等不文明现象。
(七)服务企业落实绿色节能校园建设情况;
(八)服务企业加强内部建设,遵守上级和学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经营管理,维护学校的社会声誉情况。
(九)服务期间,若服务企业需对所使用房屋进行小型维护、维修(不含屋面漏水及房屋结构维修),所发生费用由服务方承担,但应确保服务房屋的安全。服务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并事先征得学校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各服务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管线、电路,不得私接水电,不得私自搭建,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妨碍消防维修维护的装修必须无条件拆除)。
各服务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所用水电费按照学校水电收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营类服务项目的重点监管内容:
(一)提供的服务项目满足师生需求情况;
(二)提供的服务或商品收费价格应不高于校外市场价格,价格公示、成本核算公开、价格调整科学规范等落实情况;
(三)服务企业服务收入是否按规定存入学校专用银行账户情况。
第十三条 外包类服务项目重点监管内容:
(一)维修维保及能源保障等:重点监管能源保障、设施设备维保运行、现场管理、设施维修和抢修、零星维修响应和质量、水电及消防安全等事项;
(二)物业及安保服务等:重点监管校园和公共建筑保洁、绿化养护、校园设施维护保养和抢修、校园秩序维护、零星维修、垃圾清运响应和质量情况。安保人员年龄结构、到岗履职与服务态度情况。
第十四条 服务项目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解除服务合同,并将服务企业列入学校招标黑名单。
(一)违反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与国家、地方政府相关制度造成不良后果;
(二)因管理不善引发重大舆情,给学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或负面影响;
(四)参与不正当竞争;
(五)不接受学校管理,未经学校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无故停止营业的;
(六)商品质量差、服务态度差,价格高、师生满意率低;整改措施不力;制度落实不到位,限期整改无效的;
(七)拒绝接受整改及扣除服务费或质保金;
(八)转包或未经学校允许有分包经营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合作合同约定须解除服务合同的情形。
第五章 监管形式
第十五条 日常检查监督。
(一)监管单位要与服务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召开由服务单位项目经理、主管参加的会议,必要时可通知服务企业负责人参加,及时传达上级及学校的相关政策制度要求,部署工作安排;
(二)监管单位组织监管人员,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单,对整改时限和内容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投诉处理。监管单位公开监管联系方式,主动接受师生员工书面、电话、网络等各种方式的投诉,认真核实各类投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服务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征求师生意见。各监管单位定期组织系部、职能部门和师生员工进行满意度调查和服务质量评价,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公开评议。调查和评价结果作为服务项目的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协调属地执法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监管单位应加强与属地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加强对餐饮、医疗卫生等服务项目,消防、电梯、压力容器等特殊设备及相关经营服务类项目的依法依规监督检查。依据地方主管部门检查意见,督促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整改,整改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九条 定期考核评价
(一)各监管单位负责结合项目实际,按照项目合同及本办法要求制定定期考核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报经服务类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实施;
(二)监管单位每月依据合同对服务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年终进行全面总结考核。评价考核结果要向全校公开,接受师生监督;
(三)评价办法。服务评价考核实行100分制。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章 监管与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限期整改。
监管单位针对日常监管发现及师生投诉的问题,督促服务企业及时整改。购买服务类项目每月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暂停拨付服务费,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继续拨付服务费。经营服务类项目得分低于80分,限期停业整顿,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经营。
第二十一条 扣除服务费或质保金。监管单位发现服务质量不达标、违约、整改不到位等现象,依法、依规、依合约扣除服务费或质保金。
(一)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内容,视情节、后果,每项、每次处罚1000元(相同问题同一年反复多次处罚的,处罚金额乘以违规次数,以示警戒,下同);
(二)引进服务企业因过失致使吕梁学院财产损失的须原价赔偿,同时承担因过失造成的后果并处罚2000元;
(三)在学校每学期开展水质检测中饮用水卫生不达标的供水企业,和检查中存在过期食品的餐饮单位,处罚10000元;
(四)师生群体对引进服务性企业满意率须为85%以上,投诉回复率须为100%,未达到要求每次扣除3000元;
(五)吕梁学院校园经营服务项目监管委员会对引进服务企业每半年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发现相关问题,限期内未能整改每次扣除10000元;引进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中被处罚或扣分的,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5000元(不含相关职能部门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解除服务合同。存在一票否决情形,或月度考核得分低于60分,或连续12个月内(含跨年)累计受到3次服务评价70~79,或2次服务评价60~69的企业,学校将解除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约,引进服务企业拒绝搬离或逾期不缴纳费用的,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有权扣除全部质量保证金,并依法保留诉讼权利。
第二十四条 引进服务企业在经营期间因违规、违约被退出经营后,不得重新申请引进。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服务企业法人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房屋交给学校。如逾期不交者,学校有权先按期封存房屋,对此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同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处罚以弥补房屋封存的损失。
第七章 申 诉
第二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在收到服务企业的处罚相关申诉时,责成相关监管部门及时与投诉人面对面地沟通,核实投诉内容与事实,倾听投诉人的陈述并作记录,结束后由谈话人在记录材料上签字,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研究,结果于7个工作日内反馈服务性企业。
第二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没有形成明确调查处理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向外公布前,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应履行保守学校机密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调查内容,并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违反者以严重、恶意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论处。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各监管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完善服务类项目合同内容,制定有关服务项目监管考核方案,监管考核方案应包含监管人员组成、监管时间安排、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表、监管考核评价细则(百分制)及服务费或质保金扣除标准等。
第二十九条 现已进入我校经营的服务企业,限期按本办法整改;仍不达标的,按规定退出我校服务经营行列。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吕梁学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