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15]6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我校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防范学校各类资产的失盗、失火、损坏等安全事故,确保各类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学校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学校安全管理和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管辖和使用的所有资产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产的安全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为原则,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学校经营性资产和社会投资形成的资产由相应的经营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学校监管部门负责其安全管理。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所管辖资产的特点,建立资产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检查、考核和奖惩机制,确保安全工作组织到位,各项制度执行到位,奖惩追究落实到位。
第五条 学校资产安全管理包括防火、防水、防盗、防损失、防事故等方面,要求规范如下:
1、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各项要求,按消防部门要求做好各项消防防控举措。
2、配备消防安全器材,定期检查、更换消防灭火装置,确保正常使用。
3、离开房屋前要做到“四关一查”,即关门、关窗、关水、关电、查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4、严格执行“吕梁学院携物出门管理规定”,杜绝随意将学校资产带出楼门或校门。
5、发现被盗,须及时报警、报失,鉴定失盗原因和资产损失详细情况(接警的公安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签章确认)。
6、各部门对使用或管辖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要进行定期安全排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维修,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或使学校资产造成更大损失。
7、各类仪器设备须有专人负责,按规程操作使用,定期维护保养,严防违章操作和维保不及时造成安全事故或仪器设备的损坏。教学、科研实验室仪器设备须按规定进行使用和维修维护登记。
8、家具、用具的使用要避免碰撞、冲击、水泡、腐蚀等非正常损坏。
9、校园植物要定期清点和维护,按时修剪、浇水、施肥、打药,严防病害、干枯、死亡、丢失等损失。
10、各类服装服饰要定期清洗保养和妥善保管,严防潮湿、虫蛀、污染。
11、校名、校徽、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严格执行“吕梁学院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严防无形资产的流失或给学校声誉带来损失。
12、各类资产的出租、出借严格执行“吕梁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试行)”,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第六条 责任追究
1、由于不落实学校制度,没有建立并落实部门内部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逐级明确安全责任人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由部门领导负责。
2、不按要求“四关一查”造成资产丢失和损坏的,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资产损失。
3、不按规程操作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由操作人负责全部损失。
4、不对相关资产进行正常保养、维护、维修,使用过程中不注意爱惜,造成非正常损坏、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5、擅自将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或用于经营的,学校将立即收回此项资产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
6、未开具学校统一印制的“出门证”携物出门(楼门、校门),除追究资产使用部门的责任外,对楼门、校门保安及物业公司予以经济处罚,造成资产损失的由资产使用部门、当班保安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
7、践踏学校绿化植物造成损失的由学校监管绿化的部门负责追究责任,并追缴赔偿金。
8、资产丢失不及时报警、报失的,由资产责任人负责赔偿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七条 各部门资产安全管理情况纳入资产管理考核内容,年度内有重大资产丢失、非正常损坏等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资产管理考核为不合格。
第八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