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各项资产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同时,使全校教职工树立经营学校的理念,引导并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学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确保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各项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于有偿服务、生产经营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能够给学校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资产用作经营或有偿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1、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3、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4、出租、出借等;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学校资产用于经营和有偿服务,其国有性质不变,产权仍属学校。利用学校资产从事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必须经过学校批准,并按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4、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的资产。
第二章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内容
第六条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2、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3、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名称权、名誉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4、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
第七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或有偿服务的申报、论证和审批;经营过程的监控、调整、处罚、叫停;经营性资产的帐卡管理、使用、处置、评估及收益管理等。
第三章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学校国资委统一领导经营性资产及经营项目的管理。对全校经营性资产及经营项目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对各单位申报的经营项目进行审批,对经营行为实施宏观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国资委办公室代表学校对各单位经营性资产和经营项目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对各单位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定期不定期进行经营性资产的清查。
3、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单位申报的经营项目就占用学校资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收益分配、合同约定等方面进行论证并提交国资委审批。
4、依据合同约定,会同有关单位对各单位经营项目的经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调整、处罚、责令停止经营等管理。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是经营性资产及经营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单位,对所申报的经营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
1、按学校资产管理规定,认真做好经营性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经营性资产设置管理台帐和卡片,进行登记统计、明细核算、效益评价、维修维护等管理,要及时真实地向国资委办公室反映本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现状、变动及效益状况。
2、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经营性资产及项目经营的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所用资产保值增值和经营项目的健康发展。
3、主动配合学校对本单位经营性资产及经营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积极整改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时向学校交纳有关费用,严格认真履行合同约定。
项目申报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经营性资产及经营项目的运行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后勤处负责对经营单位水、暖、电、气等计量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提出具体要求并监督实施,负责水、暖、电、气等资源占用的计量及费用的催缴,计量设备的购置及安装施工费用由经营者支付。
第十二条财务、审计等有关单位参与项目的准入论证、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四章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学校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实行项目化管理,保证经营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1、建立项目准入制度。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或有偿服务,项目申报单位向国资委办公室提交实施方案,国资委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后报国资委审批。
2、专项登记。国资处建立经营性资产的相应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经营性资产(含无形资产)的数量、价值、经营形式等。
3、专项检查和评估。国资委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项目的合同约定,对各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及其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和评估,对每个项目履行监控、调整、处罚、叫停四项职能。
4、学校有权会同具有相应资质的有关社会机构对经营单位进行年检。
第十五条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或有偿服务实行合同制管理,每个项目必须签订合同,学校为甲方,经营者为乙方,甲方国资、审计、财务等有关单位及乙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是指产权转让及注销(核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捐赠、报损报废及货币性资金核销等。项目运行期间,经营性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校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处置学校资产。
第五章经营性资产的收益
第十七条学校对批准转作经营(包括利用国有资产实行有偿服务)的资产享有收益权,具有收益办法如下:
1、以资产总额为基数,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资产,按会计年度收缴利润(红利、股息);其中转作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按标准加收折旧费,折旧费的计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
2、对转作企业注册资本金以外的资产,按固定资产原值或评估价值每年度收取4%~6%的占用费,因所有项目均可能占用了学校的无形资产,项目论证时,学校将另行议定,酌情提高占用费比例。
3、占用房产的,每平米每年度按建安成本的1/12收取占用费,占用地产的,学校另行议定,酌情收取占用费。
4、水、暖、电、气等费用按实际计量收取。
5、相关单位在满足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利用学校资产进行临时性有偿服务的,按收入的10~20%收取。
7、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收益及水、暖、电、气、卫生等费用均向学校财务处交纳,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收取。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经营性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经营性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二十条任何经营者必须规范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如有违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身承担,同时,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或取缔经营项目。学校资产如有损失,除照价赔偿外,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收缴其违法违规所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校内各单位超标占用学校资产的,超标部分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二条原与学校已签订合同的项目按合同执行,未签订合同正在运行的项目按此办法进行规范,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本办法向国资委办公室提交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审批和签订合同,在本办法公布两个月内未能签订合同仍在运行的项目,按违规项目予以取缔并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