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及师生的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携物出门做出如下规定:
一、携物出门是指从学校的楼门和校门带出各种家具、办公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学校公共场所配置的设施设备、建筑材料等物品。
二、在我校各校区、各楼宇携物出门时须持出门证以及证明携物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并经值班保安人员查验无误后放行。
三、出门证统一格式,一式三份,开具单位留存一份,物品出门时楼门、校门保安人员各留存一份;开具出门证时,须签字、盖章,详细说明出门事由、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四、学校所属各单位的公物出门,由各单位自行开具出门证,本单位资产管理员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单身教师和学生从公寓携大件贵重物品出门,由所在系开具出门证。
六、校区内经营商户、服务公司、暂驻单位携物出门由国资处开具出门证。
七、外单位人员上门维修携物出门,需持用工部门或被服务单位开具的出门证。
八、施工建设单位携物出门,由基建处开具出门证。
九、各单位统一在国资处领取空白出门证,出门证上有流水编号,各单位之间不得借用,发现错开后在出门证上注明“作废”,但不得销毁。空白出门证用完后,须持本单位留存的一份和作废的出门证到国资处换取空白出门证。
十、各单位要落实管理责任人,明确权责范围,严禁乱开、滥开等失职行为。
十一、门卫人员要严格检查出门证上填写的物品数量、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出门的物品相符,如果不符或填写不详细,门卫人员有权禁止出门;如有携物出门无人过问,将责令当班门卫负责追回携出物品,并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丢失的,由当班门卫负责赔偿,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十二、对携物出门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者,保安人员有权扣留物品,并由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每个楼门和校门的值班点要建立专门的出门证档案,交由保安人员留存的出门证须妥善保存,以备后查。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保卫处、国资处。
二〇一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