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单身公寓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解决好单身教职工入校初期的居住问题,确保其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单身公寓是指产权属于学校或学校统一租赁,用于解决单身教职工短期住宿困难的过渡性住房。
第二条 本办法中单身教职工的范围包括代课教师、辅导员、实验员等在我校教育、教学一线及管理岗位工作的未婚教职工。
第三条 在学校房源允许的前提下,按照自愿、限期租赁和契约化的原则,为确需解决临时过渡住房的单身教职工提供住宿服务。
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职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人事处、财务处、工会等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学校单身公寓的管理工作。
1、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管;
2、后勤处负责维修、周边卫生等物业管理及水、暖、电等费用的收取;
3、人事处负责及时提供新进单身教职工名单和人员变动信息;
4、财务处负责相关费用的收取和退还;
5、工会代表单身教职工利益及时向公寓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意见和建议,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6、单身教职工的所在的系、部、处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管。
第五条 单身公寓房源及居住标准。
1、房源:新校区单元式套房。
2、居住标准:4人/套(2人/室)。
因目前人员较少,暂按2人/套(1人/室)安排入住,随着新进教师人数的增加,学校将适时按4人/套(2人/室)的标准安插人员,每套房间住满4人后,押金和房租减半。
第六条 申请入住条件。
1、本校在编在岗或聘用制单身教职工;
2、经学校批准,引进的有关专家及高级技术人才;
3、学校已经安排住宿、享受住房补贴、已(曾)经结婚、已经购房的单身教职工原则上不予考虑。
第七条 优先顺序。
1、正在招聘,即将进入学校工作的单身教职工;
2、近五年内进入学校工作的单身教职工,进入学校年限较短的优先;
3、外省、外地的单身教职工优先;
4、房源不足时,优先安排教育教学一线的代课教师、辅导员、实验员。
第八条 申请入住程序。
1、符合条件、需要住宿的单身教师,可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吕梁学院单身公寓住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查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签订“吕梁学院单身公寓居住协议”;
3、到财务处缴纳押金;
4、凭押金收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同时进行房内各类设施交付、签字;
第九条 房间安排原则。
1、同时有大批入住人员的情况下,申请人两两(同性)自由组合,由其中一人在提供的房源中随机抽取;
2、个别人员申请入住,按现有空房及空床位情况进行安排;
3、为了节约资源、便于管理,由学校按照楼宇、单元和楼层安排申请人入住,一栋楼入住不满,不在另一栋楼安排,一个单元入住不满,不在另一个单元安排,同一楼层入住不满,不在另一楼层安排。
第十条 居住期限。因学校房源有限,为提高我校单身公寓的周转率,解决后续进入学校单身教职工的住宿困难,我校单身公寓的居住期限暂定为三年,居住期限满,应自行解决住房。特殊情况需延长居住期限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吕梁学院单身公寓延期住宿申请表”,相关单位和领导审查批准,签订“吕梁学院单身公寓延期住宿协议”后方可继续居住,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2人/套)。
1、住房押金:10000元/人;签订住宿协议时一次性交纳学校财务,退宿时无息返还。
2、租赁费:
(1)三年限期内:
三、四层(一、二层为商铺):340元/人/月;
五、六层:320元/人/月;
七层(顶层):300元/人/月。
(2)申请批准的延期居住期: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收50%的租赁费;
(3)收取租金计时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
(4)上述租赁费从居住人工资中代扣。
3、其他费用:包括水、暖、电、气、网络、有线电视等费用。水、暖、电费用按实际居住人数平均分担,计量收取。网络、有线电视和燃气费用由居住人自行交纳。
4、一套房内产生的水、暖、电、气等费用以及公用设施设备的相关赔偿费用由合住人平均分担;
5、以上为暂定收费标准,学校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退宿。
1、居住人自愿退房、居住期满、结婚或本人调离学校、出国超期不归、离职、除名及另有住房等情况,应主动办理退宿手续。超过协议规定的住宿期限不办理退宿手续者,超一个月加收1000元,超两个月加收2000元,以此类推;
2、办理退宿手续前,须通知公寓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床位及所配用具的使用情况,验收合格后,凭管理人员出具的“吕梁学院单身公寓退宿通知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再到财务处退还押金。设施设备及所配用具有损坏或丢失的,需照价赔偿,从押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居住人应严格遵守“吕梁学院单身公寓住宿守则”有关规定(见附件五)。
第十四条 已经在学校其他楼宇安排住宿的单身教职工,暂不收缴租赁费和住房押金,其余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吕梁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九月八日
附件一:吕梁学院单身公寓住宿申请表
附件二:吕梁学院单身公寓延期住宿申请表
附件三:吕梁学院单身公寓居住协议
附件四:吕梁学院单身公寓退宿申请表
附件五:吕梁学院单身公寓住宿守则
附件六:吕梁学院单身公寓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