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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公用房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9-14    点击:[] 次

为规范我校公用房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能,保证学校资产保值增值,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公用房包括校内所有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报告厅、音乐厅、餐厅、会议室等各类房屋(含室外场地)。

第二条、学校所有公用房优先保证本校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类活动需求。

第三条、校内外各单位或个人、学生社团需占用我校房屋开展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类活动以外的活动实行有偿使用,须按“吕梁学院公用房使用申请流程”(附件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申请使用单位或个人使用学校公用房开展活动,须提前三至五天与校内相关单位联系并填写《吕梁学院公用房使用申请表》进行申报。

第五条、校内单位或个人需占用学校房屋开展办班、办学等非盈利性、学校正常活动以外的短期项目,按规定标准的20%—25%收取费用,盈利性项目全额收费。

第六条、如校外单位占用学校公用房开展活动的时间与学校师生活动时间发生冲突,应首先保证校内正常活动的开展,校外单位已缴纳费用的应给予无息退款或延期处理。

第七条、开展活动期间,主办单位有较多人员和车辆进入校园的,由相关场馆管理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时间安排提前通知保卫处,由保卫处负责活动期间校外车辆的统一管理人员的疏散。

第八条、所有利用学校公用房举办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纪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2、使用情况应与申请相符;

3、爱护房屋内各种设施设备;

4、未经学校宣传部许可,不得张贴海报和宣传标语;

5、开展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秩序;

6、活动举办单位在活动结束后应立即恢复场内原有布置,并及时清运活动期间所用器材,学校不负责保管;

7、使用申请批准后,申请举办单位或个人不得转借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一经发现将不予退还押金;

8、任何申请使用学校场馆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吕梁学院名义开展活动。

第九条、活动期间的相关安全责任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完全承担。

第十条、活动举办期间,因使用人保管、使用不当,造成学校设施设备、器材的丢失、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使用达两次及以上者,两个学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使用申请。

第十二条、学校房屋有偿使用获得收益由学校财务统一支配,场馆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场馆收益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向学校财务申领适当的工作人员加班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相应收益的30%。

第十三条、各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学校房屋时如违反本规定,学校将立即终止其使用,情节严重或涉及违法者,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有关房屋管理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出借学校房屋,一经发现,按规定标准的3倍收取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财产受到损失的,须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本办法对全校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管,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学校根据各房屋管理单位所管辖房屋的收益情况和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予以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

附件一:吕梁学院公用房使用申请流程

附件二:吕梁学院公用房使用申请表

附件三:吕梁学院公用房使用安排通知书

附件四:吕梁学院公用房使用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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