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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4-24    点击:[] 次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房的管理,合理配置公房资源,挖掘公房资源潜力,提高公房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和建设部等三部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精神,参照兄弟院校行政办公用房分配原则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本着节约、够用、方便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定额配置的原则

(一)、按照“定额配置,超定额有偿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单位用房超出定额的部分,学校予以收回;确有特殊需要,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占用,但需向学校缴纳超定额用房资源占用费。现有面积不足定额的,学校将逐步调整解决。

(二)、学校房产主管部门按定额将公房分配到各单位。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分配使用方案。

(三)、各单位对学校配置的公用房屋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学校予以收回。

二、公用房屋定额配置标准和计算办法

本办法中的面积为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的面积不计入各单位的用房面积。

本办法中的行政办公用房分为党政职能部门(含教辅部门)办公用房和教学系(部)办公用房,附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党政职能部门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和计算办法

1、正处级干部15-18 m2/人,副处级干部每人9-12 m2/人,其他工作人员每人4-5 m2/人。

2、因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专用房间的,单独核定用房面积。

(二)、教学系(部)办公用房定额配置标准和计算办法

1、正处级干部、教授15-18 m2/人,副处级干部9-12 m2/人,其他工作人员(含一般教师):

(1)50人以下部分(含50人):4-5 m2/人。

(2)51-100人部分(含100人):3-4 m2/人。

(3)100人以上部分:1.5-2 m2/人。

具体标准根据房源面积情况确定。

双肩挑教师不得在两个部门重复计算(原则上不在教学系、部计算)。

2、学生工作用房(含辅导员办公及学生活动用房)按0.1m2/生计算,定额下限为18 m2,上限为80m2。

3、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80~100 m2的办公用房,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给予30~60 m2的办公用房,省(部)级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给予30 m2左右的办公用房。

4、不设专职科研编制的校级科研机构用房一般不配置公房,确需配置公房的机构,经学校批准,由学校根据房源情况,可调剂一间30 m2左右的房间。超过部分,需支付房屋资源占用费。

(三)、其它直属单位包括后勤公司、医院等,根据上述单位的业务需要对其办公和业务用房单独进行核定。接待室、会议室、等办公辅助用房以及教学、科研用房另行规定。

三、房屋资源占用费收费标准

房屋资源占用费按面积计算(水电费和其他设施占用费另计),收费标准参照吕梁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6元/月/m2执行。

(1)由于实际使用面积与定额面积无法精确相符,各单位实际使用面积之差额未超过定额面积的±10%,可视为符合定额面积。

(2)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收回其超额部分或按下列标准收取占用费。

超定额面积小于10%、大于等于15%部分,其占用费6元/月/ m2。超定额面积15%以上部分,每增加5%,收费标准增加1倍。

四、执行程序

1、国有资产管理处按各单位现有在编人数核算其占用面积和占用费,报送学校财务处。

2、需要超标准占用房屋的单位,须提出占用申请,占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申请单位向财务处缴纳超标准占用费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予以配置。

3、财务处按各单位应占用面积向各单位划拨占用费,按实际占用面积和有关标准收取占用费。

4、占用费的划拨和收取每年度进行一次,不能按时缴纳超标准占用费的单位,学校将其超标房屋收回或由财务处从该单位其他经费中扣除。

五、其它事项

(一)、公用房屋定额配置标准和计算办法是学校核算行政办公用房面积的计算办法,不作为各单位具体分配使用公房的依据。具体分配使用办法,由各单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二)、教学业务单位不得将教学、教学实践和科研用房挪作办公之用。

(三)、学校对各单位用房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认真执行学校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管理好、利用率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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