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办公设备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规范办公设备的统一配置,杜绝闲置、挪用、浪费或盲目追求高规格、高档次配置的现象,根据各单位(含所有处级单位)工作职能和工作需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配置标准
(一)、基本办公设备
1、计算机
(1)、教学业务部门
党政正、副职每人配置办公用计算机1台,综合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室、系学生办各配置计算机1台。
(2)、党、政、群团及教辅部门
党政正、副职每人配置办公用计算机1台,部门内设科室,原则上每科室配置1台。
(3)、专职教授(不担任上述党政职务的教授)配备笔记本电脑1台。
2、打印机
每个单位原则上配置A4激光打印机1台、A4一体机1台。
3、传真机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招生就业处各配置1台,其他部门原则上不予配置,党务部门与党委办公室共用,行政部门与院长办公室共用。
(二)、特殊设备
特殊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空调、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从严掌握,没有长期稳定需求的一般不予配置。
二、配置程序
使用部门提出配置申请,经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后报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国资处汇总后按有关规定和办法配置。
三、其他事项
(一)、有特殊需要的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配置申请,经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实,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并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后按有关规定和办法采购配置。
(二)、校内各部门使用校外资助、部门创收、科研项目等经费购置办公设备,其配置标准可不受此规定限制,但必须按照学校的采购办法和程序进行购置和登记,直接赞助实物的,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三)、学校各部门一律按此规定配备办公设备,目前已超过配置标准的,学校一律收回重新调配,达不到标准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或一次性配齐。
(四)、以上设备均系配予所在单位的资产,须安置在学校安排的固定办公场所使用(笔记本电脑除外),使用人具有保值维护的责任,退休或调离时必须通过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
(五)、设备的使用年限及更换报废标准另行规定。
201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