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办字[2012]15号
为了加强教职工住房规范化管理,减少住房上不合理、不公平现象,也为了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学校不再为教职工集体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实行货币化补贴。
一、补贴范围
1、学校正式在册教职工,正式聘任的教师及实验员。
2、夫妻双方在所在单位均未购买或使用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住房等福利性住房。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住房补贴200元。
三、补贴时间
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暂定为3年。
四、补贴办法
1、此项工作由学校人事处、后勤处牵头,监察处、国资处、财务处参与。
2、教职工本人向后勤处房管科提出申请,并提供配偶单位未购买或使用福利住房证明,交房管科登记汇总后,由人事处进行身份审核、公示,监察处接受群众举报并调查核实。
3、申报人员要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住房补贴资格,并作严肃处理。
五、有关说明
1、此规定补贴期内,学校可根据上级政策、房价浮动等调整补贴标准。
2、学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与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3、教职工单身公寓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由国资处制定。
4、居住学校团购房的教职工,不再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
5、住房补贴实行动态管理,教职工若不符合住房补贴条件,要主动申请,终止补贴。
6、该规定由后勤处牵头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