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09    点击:[] 次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工作的通知

晋财购[2014]53号

各市、县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提高采购效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2013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达266.59亿元,比上年增长22.33%,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约为8%。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不严不完整、采购目录执行不严格、对社会代理机构及分散采购活动监管不力等问题,仍有一些单位存在依法采购意识和节约观念不强,追求高标准现象。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净化政府采购环境,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完整编制采购预算,追加支出属政府采购的要相应增加采购预算;各集中采购机构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增强依法采购和节约资金的意识,按照配置标准,紧贴实际需要,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节约财政资金。今后凡是政府采购项目资金节约率达不到全省上年平均节约率水平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在发布中标公告时应在中标栏中附详细说明,说明的内容包括中标或成交产品技术性能、专家评审情况和招标活动情况。杜绝采购中出现价格虚高、物非所值等情况发生,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在签发公告时要加强管理。

2.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评审中,开标现场必须有录音、录像监控设备,以备能够及时还原评审活动。同时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招标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包括采购活动中的电子影像资料),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3.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法规,所有采购信息(公开招标及非公开招标),特别是采购结果信息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都必须在财政部门制定的网站即山西政府采购网上按规定时间发布。

4.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凡不按规定在制定媒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的采购活动将被视为无效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的公示期内,任何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拒绝供应商参与购买采购文件,参与采购活动。并保证在招标公示期间的工作时间内向供应商出售标书,保证按法定供应商家数组织招标。

5.各级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依法从业意识,完善操作执行流程规章,坚决杜绝围标、串标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杜绝各种腐败行为的发生。

6.各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各评标专家要建立相互监督制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监督政府评审专家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履行评审义务。每次政府采购活动结束后,要对本次评标专家进行评议,并填写评议表,在下次抽取专家时一起送至监督部门。同时政府采购专家也要对政府采购专家也要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评议,对代理机构的组织秩序、标书编写以及工作人员是否有提示或暗示行为等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送至监督部门。

7.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定期组织对采购人和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逐步建立在职人员再教育制度。

8.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加大对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力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代理机构依法执业情况进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净化政府采购活动环境。今后,我厅每年都将组织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所代理的项目进行抽查检查,随机检查率不低于代理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以确保每三年对社会代理机构普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对不合格的将视不同情况予以撤销、取消登记、停业整顿等处分。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影响或干扰政府采购的正常活动,不得指定代理机构或暗示采购机构,以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21日

联系我们

学院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学院路1号

办公地址:学院行政楼6层

联系电话:0358-3389049  邮政编码:033001

电子邮箱:gzc@llu.edu.cn

资源推荐
推荐链接
官方媒体
  • 学院官网
  • 网站二维码
  • CopyRight@  版权所有:吕梁学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