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依法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协议(定点)供货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8    点击:[] 次

晋财购[2014]44号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净化政府采购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结合实际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的,各采购单位可登陆“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右上方代理公司信息栏依照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资质等级、业务能力和代理行为记录综合考虑,自行择优选择确定代理服务公司。

二、采购单位依照财政部门核准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采购汽车、汽车保险、汽车加油、汽车维修、电脑、空调和照相摄像及其材料的,可登陆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供货栏查看协议(定点)供货商品型号和相应的供货商,自行确定协议或定点产品,执行采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制定或暗示影响采购单位自行公平选择社会代理公司或协议(定点)供应商。若发现有类似情形的,可直接向相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6日

联系我们

学院地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学院路1号

办公地址:学院行政楼6层

联系电话:0358-3389049  邮政编码:033001

电子邮箱:gzc@llu.edu.cn

资源推荐
推荐链接
官方媒体
  • 学院官网
  • 网站二维码
  • CopyRight@  版权所有:吕梁学院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