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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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办公用房面积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9    点击:[] 次

各系、部、处、附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4】6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文件精神,我校办公用房面积执行以下标准。请各系、部、处及附属单位根据标准在现有用房的基础上自行调整,于2015年1月15日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同时将整改情况纸质版材料报送国资处办公室,电子版发送到llxygyzcglc@163.com

吕梁学院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m2/人)

省级机关

正厅(校)级

30

副厅(校)级

24

正处(系)级

18

副处(系)级

12

处(系)级以下

9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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