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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1-03-09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培养人才的重要场所,是办好学校和深化教育改革的基本条件,实验室工作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地方型、应用型高水平大学培养目标,积极开展教学实验与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和水平。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反对铺张浪费,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的科学管理和资源共享,协调发展,提高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组成部分。必须重视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培养,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相关职能处室应制定一些配套政策与措施,充分调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和培训工作,努力建立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技术熟练、踏实严谨、素质良好、热心教学与科研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和教学计划的安排,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汲取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要注重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在教师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八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的实验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计量检定,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努力使用和开发贵重仪器设备的效能,实施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

第十条 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实验室要注重发挥技术特长和设备潜力,研制、改造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优化实验室环境,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申请单位填写实验室建立与撤销可行性论证报告,报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审核,由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充分论证,经学校批准。依托于学校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教学实验中心的建立、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合格的实验室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四)有完成规定任务的配套仪器设备。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要按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及科研和学科发展方向,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 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程序要求,提出建设规划,报学校审批后按计划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措的办法。学校和各系(部)要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服务性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的持续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实验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加强与行业社会需求的联系,积极通过校际间联合,校企合作、科研单位合作等方式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教学实验中心(室),加大实验室对外开放,增强学校社会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实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和投资效益。在不影响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校内、校外服务,并认真做好实验室有偿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统一管理。各系部由分管领导主管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分析论证,提出建议和方案。委员由主管院长任命(聘任)。

第二十一条 每个系原则上成立一个实验中心,中心下设若干专业实验室。实验室实行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参与实验室评估。

(二)负责全校实验室的布局、设置的论证和调整工作。

(三)负责协调全校教学设备经费安排,论证和审核实验室投资项目与设备购置计划;统筹协调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使用工作。

(四)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及各类相关报盘报表工作;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和专项建设项目使用效益的考核、评估工作。

(五)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和低值易耗危化品的管理工作;负责进口物资的报关免税、商检、索赔工作。

(六)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调拨、报损和报废处理工作。

(七)协助校人事部门做好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

(八)参与实验教学计划的制定以及全校实验用房的规划、调整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保密工作、安全管理、放射性管理等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静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吕梁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吕梁学院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及时完成实验项目、实验开出情况、实验人员变更情况、科研与对外服务、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设备维护、财产变更等基本信息的记录、归档、上报工作。建立实验室档案及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对实验室工作进行管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八条 建立实验室考核评估制度。从实验室管理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效益等方面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对在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造成严重损失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 实验中心主任由系部推荐,学校聘任,依照教研室主任管理。国家重点实验室或省部级开放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

第三十一条  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和任务。

(三)做好实验室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职责,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文化建设,抓好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按照学校“定员、定编、定岗”的要求,根据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及其他管理工作量,合理折算后确定。必要时部分编制可实行流动。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系(部)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按照学校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具体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人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岗位时,必须办理资产、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个人不得长期占用实验室资源,对劝告无效者,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与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将该实验室资源收回,由学校重新调配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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