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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12-23    点击:[] 次

吕院党字[2014]40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资〔2008〕1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经批准利用其占有、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要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服务学校师生、促进学校发展为目的,绝不能影响学校的正常办学活动。

第四条 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

第五条 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对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要经评估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租对象。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手续的审查、报批及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监管和保值增值。学校各部门对其占有、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进行具体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学校资产按承租约定使用和上缴收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收入由承租人统一缴纳学校财务,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自收取。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向国资处提出申请,由国资处审查并提交学校有关会议研究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三)省财政厅或省财政厅委托的机构会同资产出租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公开竞价、招标;

(四)资产出租单位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按省财政厅公布的模板统一制定。

第九条 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资产价值证明,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

(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五)产权证明;

(六)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七)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座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八)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出租、出借资产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上报教育厅、财政厅。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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