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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吕梁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2    点击:[] 次

吕院党字[2014]21号

各党总支,党政各部门,全校各单位:

现将《吕梁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吕梁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吕梁学院委员会 吕梁学院

2014年6月25日

附件:

吕梁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保障和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财产定为固定资产: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被服装具、图书、字图及陈列品、标本模型等。

2、有保存价值的软件、声像资料、缩微资料等。

3、应该加强管理的资产,勿论价格,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流动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名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包括: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它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资产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依法处置资产;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我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资处,国资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全校各单位(处级单位)作为二级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所占有使用和管辖的资产进行具体管理,并将每项资产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承办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各项具体事宜。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学校资产、资源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共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划分

第六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研究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产权界定、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管理、有偿使用等工作,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政策依据和建议方案。

2、协调督促各级资产管理部门贯彻落实管理职责。

3、监督检查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资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办公室主任由国资处处长兼任。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执行。

2、负责学校资产管理队伍的建设,指导二级管理单位制定分类资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代表学校对各单位经营性资产及经营项目进行管理,监督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国有资产收益;办理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的有关手续。

5、制定学校国有资产资源配置和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负责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和维修计划进行核查;负责组织、协调或指导学校国有资产购建的招投标、验收入库和使用调配工作。

6、对学校自有产权公房和占有地产进行管理,参与新建建筑物的使用规划和交接验收,制定和实施公房资源有偿占用制度,考核公房使用效率。

7、指导二级管理单位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8、牵头组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牵头组织开展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价和奖惩工作。

9、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时的资产清查工作。

10、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校的处级机构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国资处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本单位及其下设单位(含所监管的经营单位)占有使用和负责购建及管理的所有学校资产。

2、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建计划并报国资处审查。

3、参与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购建和验收入库,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4、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有关手续。

6、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科学配置、有效利用和安全完整。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个人,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和负责购建管理的各种资产,应建立账簿、杜绝账外资产存在。不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资产,都要以公允价值准确、及时入账。对文物、艺术品等暂时无法确定价值的资产,应详细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购置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和珍版图书,一般设备、仪器、材料等大宗物资采购,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并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其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对盘盈或者盘亏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未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自行占用、出租或出借学校的土地、房屋以及其它资产。非生产经营单位,利用学校资产获取收入的,必须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各单位对于闲置、利用率不高的资产,应及时提出调剂使用申请,报经国资处审批后,进行调剂处置。

第十七条各单位不得利用管理、占有、使用的资产以任何形式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用于经营创收,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健康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和服务教学科研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用于经营创收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内部经营等,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用于经营创收实行审批制度。国资处负责国有资产用于经营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创收。

国有资产于经营创收前,申请单位或部门要进行必要的风险论证和效益论证。

第二十条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用于经营创收实行专项管理、建账登记,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报批后,方可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1、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2、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3、与学校教学、科研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各单位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1、购买股票、期货。

2、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3、境外投资。

4、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四)各单位占有的下列资产可以用于对外投资:

1、事业基金。

2、闲置实物资产。

3、无形资产。

(五)各单位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1、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2、利用国外贷款的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3、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要的资产。

4、省主管部门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六)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单位向国资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材料。

2、国资处对申办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拟投资方式的科学性、拟投资资产来源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3、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

4、申请单位依据省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和账务处理等相关事宜。

(七)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因资产不可分割,评估价值超过注册资本意向的,超出部分由被投资经济实体收购;或者记入被投资经济实体的资本公积金,但其他合作方应当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同比增加资本公积金。

(八)各单位申报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拟投资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设立经济实体章程。

4、拟合作方联合草签的意向书、协议书或者合同书。

5、拟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

6、决定对外投资的学校相关会议纪要。

7、学校上年度财务报表。

8、拟合作方有效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名,注明与原件一致)。

9、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对被投资经济实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十)申请单位对外投资的经济实体,使用本单位占有的房地产资产,且不作为对该经济实体投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资产租赁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活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报批后,方可将占有的资产对外出租。

(一)下列资产不得对外租赁:

1、正常需用的资产。

2、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

3、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4、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5、海关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

6、国家政策规定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

(二)资产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

(三)资产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合同,资产租赁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承租人租赁资产用途。

2、承租人对所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或修缮责任。

3、租赁价格及租金具体支付方式、支付时限。

4、违约责任。

5、合同期限。

6、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侵害的其他约定。

(四)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第二十四条对外投资收入、资产租赁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坐支、截留、隐瞒、挪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配置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注销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调拨(含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建筑物的拆除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二十六条国有国资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或者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财务。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资产者将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处置:

(一)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或经技术鉴定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报废的资产。

(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闲置资产。

(五)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六)因技术原因不能满足本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七)抵顶债务的非货币性资产。

(八)已达到国家或者省规定使用期限,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

(九)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开展业务的前提下,权属变更能够带来更大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减少经济损失的资产。

(十)法律上所有权已经丧失或者无法追索的资产。

(十一)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要处置的资产。

(十二)依据国家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九条资产处置工作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进行一次,各单位每年12月31日前向国资处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申报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申办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产处置的原因说明及有效证明。

(三)资产盘点表。

(四)资产调拨、报废或报损审批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国资处提出“关于申请处置XXX的报告”。

(二)各单位组织资产处置鉴定并在“关于申请处置XXX的报告”上签署意见。

(三)国资处按规定办理审批或报批手续。

(四)国资处根据批复文件对资产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将收入上交。

(五)国资处、财务处进行相关账目处理及归档。

第三十一条学校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按照省主管部门批准的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经批准以有偿转让或者置换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一般应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其资产评估结果是处置资产作价的依据。意向转让价格(包括拍卖保留价)低于评估价值90%的,须按原渠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未经重新批准不得转让。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规定外,原占有、使用单位负有资产安全完整的保管责任。

第三十四条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含股权)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收入、报废报损资产残值变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置换差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在扣除处置资产发生的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后,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学校及所属单位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第三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省教育厅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学校将定期检查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奖惩。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取得如下成绩之一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管理规范,账物卡相符,完好率、利用率高的。

(二)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八条在学校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所使用和管理的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和管理混乱,造成资产严重流失和损坏不汇报、不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未经批准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私自多占、抢占学校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和不按学校规定上缴资产收益的。

(六)其他违反上级部门或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情况,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学校另行研究确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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