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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4-03-24    点击:[]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是学校的重要财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我校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监管,各单位具体实施。

第三条 学校设立实验仪器设备专项经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筹管理。

第四条 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范围:

1、实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主要用于使用中正常损坏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实验仪器设备的零(配)件购置和检测、维修及相关劳务费支出。

2、行政部门及非教学单位和经费承包单位的设备维修费用不在此项维修经费支出。

第五条 各单位在使用实验仪器设备时发现故障要及时报修,确保设备的完好率。

第二章 维修原则及维修办法

第六条 为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简单的维修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第七条 使用单位需要对设备维修时,都必须填写《吕梁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报修单》(一式二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修审批手续,应将送修仪器设备的名称、原值、设备编号、购置日期、责任人、故障等填写清楚,并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

第八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应依靠本部门的维修力量来解决,力争做到小修不出实验室;中修不出教学系部。本部门确无能力维修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可委托专业机构人员维修。

第九条 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在分清责任并有处理结果的前提下再进行维修。

第十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或厂方联系,按合同规定保修。

第十一条 保修期外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属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仪器设备功能开发需要的零配件采购,与维修履行同样手续,同时必须有二人以上共同参与采购,再将新增加的附件建好有关帐目。

第十二条 对于一次性维修费用2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鉴定后方能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单价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修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估算维修经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后,由使用单位联系有关修理事宜(原则上由设备的生产厂商维修)。经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修理单位三家共同协商,签订有关修理协议,保证维修后的仪器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运转。修理完毕,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填写验收报告,确定仪器已经修好,达到预期目标后,按协议付款。

第十四条 对于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按有关规定予以报废。

第三章 维修保障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仪器设备维修主要依靠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情况会同生产厂家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实验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购置合同复印件等。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证等技术资料。

3、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使用人应翔实、完整地填写“吕梁学院实验仪器设备使用登记簿”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各教学系要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监管,每学期末各单位如实将仪器设备维修验收情况汇总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吕梁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修单(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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